国资规〔2020〕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经国资处处务会审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部门组织领导。处长必须按“一岗双责”的制度要求,对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负担起领导责任,带头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措施和要求,负责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的内容部署、协调和督办反腐倡廉工作,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开展和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本部门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 必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二级管理体系。处长作为责任人与分管校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也要作为监督人分别与副处长、各科科长等责任人签订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廉政承诺书》,保证部门内部的廉洁行政。
第四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资产管理、设备维护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手段干扰正常的招标采购、资产处置、设备维护等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撮合、引见,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第五条 国资处各级干部和所有职工在工作的廉政管理方面负有以下职责:
(一)国资处应定期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商务机密;坚持公开原则,做到公开规章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
(二)开展廉政建设的定期总结与汇报工作,提高廉政建设自身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一查信息的发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发布的没有发布,或发布的信息形式内容是否规范;二查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采购工作的手续是否完备;三查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四查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信息的行为;五查评标办法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评标办法的行为;六查是否存在违反采购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七查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必须坚持“五不准、一主动”的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商家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二)不准参加商家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接受商家任何纪念品、礼品、购物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向商家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
(五)不准在商家处报销任何费用;
(六)在组织采购活动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
第七条 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假公济私,要维护学校和本部门的利益和声誉;党员干部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八条 必须坚持招标采购等活动与个人生活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与供应商交往过密,或进行私人活动,严格约束亲属以其职权向供应商谋求便利。
第九条 涉及经济利益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且须有2人(含)以上参加;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以利益关系为诱饵进行吃、拿、卡、要。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资处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