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的通知
校国资文〔2021〕2号
各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加强采购工作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采购工作风险,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管理和规范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焦财采购〔2021〕1号)、《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校政文〔2020〕69号),现将《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工作流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工作流程
2.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3日
附件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采购活动验收行为,加大合同执行监管力度,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管理和规范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焦财采购〔2021〕1号)、《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校政文〔2020〕70号)、《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校政文〔2020〕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项目中包含有改造装修工程内容的,其改造装修工程部分的验收遵照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筹、使用单位主导、归口组织、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职能部门、项目验收小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工作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包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资处是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与服务,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办理验收公示、备案等手续,负责组织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所有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合同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的正式验收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金额在3(含)至20万元(不含)采购项目的正式验收工作,参与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合同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含)的采购该项目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正式验收,验收小组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重大项目)的单数人员组成。
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国资处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从学校资产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或邀请校外专家组成;合同金额在3(含)至20万元(不含)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联系人、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合同金额3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联系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采购项目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商务验收的方式。主要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重点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参数、部件等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齐全。
第十一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一般采取功能验收的方式。主要检查产品功能或服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分为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一)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对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和试用。包括:
1.检查货物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货物主体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情况;
3.以合同资料(含投标文件,下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货物主体、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体和附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随机资料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是否完备;
4.试用过程中,对照合同条款和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压力测试等,检查货物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标;
5.软件或者服务类项目应查看使用说明、版权归属信息、检测报告、资格证书、服务承诺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必须是在初验完成的基础上开展。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认真复核产品主机和附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等各种参数,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于软件、服务类项目验收时根据合同要求需分阶段实施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采购项目中包含单价或者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或者包含技术特别复杂需要进行项目集成的设备应当进行到货开箱验收。
第四章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明确采购项目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应熟悉采购项目中包含的货物、软件的使用、维护等技术情况,由该工作人员配合供应商做好安装、调试、试用等工作并负责对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具备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后,根据项目合同金额大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合同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合同金额在3(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由供应商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受理验收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进行正式验收。
(三)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供应商提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国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结束后,验收部门应根据验收情况出具《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意见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出具《焦作市市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第十五条 对于采购项目中包含的单价或者批量价格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原则上应安排到货开箱验收环节。开箱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或调试工作。到货开箱验收应在货物或材料到场时及时完成,不能及时组织的应在到货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受理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并和相关部门结合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应由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供应商应提供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八条 进口设备的验收程序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应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应由外商派员到现场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货物的生产厂家、型号、数量或主要技术参数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保证变更后商品的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使用单位、采购需求提出和论证单位同意(必要时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变更。由于供应商原因变更商品参数的,一般不得追加合同款。
第二十条 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得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商品,不得将商品挪用到其它项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商品数量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新增资金的审批手续,新增项目金额超1万元的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新增项目金额不得超出原合同价的10%。
第二十一条 正式验收结论为“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时,使用单位应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并指定复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请验收专家参与复查。复查人员签署的整改复查意见为“整改后合格”、“整改后不合格”,结论为“整改后不合格”的视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设备,重新安排项目实施和验收或终止项目合同,要求供应商退货。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供应商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验收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质疑,由国资处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复验,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复验结论,复验结论为最终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因验收未通过重新安排实施的项目,供应商在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后可提出验收申请,由原验收小组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验收通过后,应将验收结论在学校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确认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库登记申请手续,国资处依据验收报告审核后入库。未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遇到供应商或第三方提出时质疑时,使用单位和验收责任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配合做好释疑、答疑工作。
第五章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验收责任主体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验收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遵照“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选定验收人员,验收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参加本项目评标的评委等需要回避的人员。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三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校内资产评审专家参与验收活动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支付劳动报酬,校外评审专家参照《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费用原则上从采购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经费不足或不能支出的从学校采购管理费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验收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