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暑假期间,学校实训中心建设、校园改造和办学资源调整项目较多,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通知如下:
1. 由于改造、搬迁等工作,需要拆除或将造成国有资产灭失的须提前核对资产账目并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由国资处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各单位计划淘汰的资产不允许随意丢弃,应与国资处结合按照规定处置。
3.需要变更资产归属单位的,请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4.已申请处置的资产在未收到“报废资产移交通知单”前,还由原使用单位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各单位应妥善保管,确保资产不丢失、不损坏。
5.各单位在教学、实训、办公场所调整前和实施后应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核实帐、卡、物的一致性,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变更资产存放地等信息。
6.资产的所属单位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资产的保管和保全工作。改造或搬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加强资产保护意识,提前按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丢弃、损坏、赠送)资产,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校政文〔2020〕70号)》节选——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
国资处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三)国资处会同财务、纪检、相关技术部门组织评审专家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
(四)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五)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按照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允许报废,特殊情况确需报废或报损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出书面认定报告,由国资处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报废处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仍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市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节选自《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校政文〔2020〕70号)》